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担保即担责 落笔要三思
分享到:
作者:吴海士  发布时间:2024-10-31 08:33:52 打印 字号: | |

“我现在着急需要资金周转,我也不用你借钱给我,我自己去银行借款,你去给我签个字做个担保就行,放心绝对不用你还”。

这样的话术是不是很熟悉?在日常生活中,或碍于亲戚朋友的面子或出于兄弟间的“义气”亦或是疏于防范,不少人都情愿或者不情愿的为身边的亲戚朋友做过担保。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很多担保人对债务担保的法律风险缺乏充分的认识,最终为“义气”“好心”买单,也让自己的生活陷入了泥潭。近日,天长法院南郊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为担保贷款逾期产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贾某与易某是朋友关系。2023年,贾某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因为没有财产可供抵押,便请求朋友易某为其担保。易某在贾某的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字,同意为贾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银行向贾某发放10万元贷款后,贾某按期偿还了数期贷款本息后,开始出现违约。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后,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贾某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并要求易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郊法庭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然而贾某本人始终不愿出面,易某则认为其并未使用过借款,不应由其偿还,即便偿还,其顶多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后经开庭审理,法庭认为,贾某、易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银行既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贾某未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银行要求贾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易某作为案涉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贾某向银行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易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替人担保有风险,签字捺印需谨慎。连带责任担保与实际借款的责任是同等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逾期不还,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大家在为他人担保时,一定要综合考量借款人的诚信度和经济能力,切勿仅仅碍于情面和义气而盲目为他人签字担保,避免让“一诺千金”的好意变成“一字千金”的责任。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