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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恩怨深 庭府联动续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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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雪峰  发布时间:2024-05-27 10:25: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长法院汊涧法庭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在法庭和村委会、法律服务所的联动下,及时有效化解了老人与子女的隔阂,依法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2024126日,七十六岁的吴某一纸诉状将其养育的一子二女诉至该院。吴某表示自己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三个儿女不愿履行赡养义务,不给付赡养费,无奈,只能诉至法院。

汊涧法庭接收该案后,一边联系老人子女,询问事情缘由,一边与吴某所在村村书记联系,了解相关情况。沟通中,承办法官得知吴某要求其子女每人每月支付其500元赡养费,其子女则表示只愿意将吴某接到家中共同生活,负责吴某的吃住,不愿另付赡养费。双方心中各有不满,各不让步。考虑到按照法律硬性判决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只有化解矛盾,帮助老人重拾亲情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承办法官决定在吴某所在村开展巡回审理,邀请村书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以及吴某其他亲属共同参与庭审,做调解工作。

庭审当天,吴某的子女说明了各自的难处,有的患病,有的需要负担小孩读书,均有难以言说的生活压力,希望吴某能够体谅,且吴其每月有粮食补贴和养老补贴,能够满足日常的生活开支。承办法官一方面从亲情感化入手,告诉吴某作为老人,生活中应该多包容谅解子女,体会子女的难处;另一方面对老人的子女进行说服教育,告知他们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社会影响及法律后果,并劝说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要给予老人更多的关心爱护。

最终,在承办法官、村书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劝说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三个子女每年支付1900元给吴某。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尊老爱幼系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生为子女,应当爱护老人,尽到赡养义务;生为父母,应当体恤子女的处境和难处,共同扶持,共谋和谐。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