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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诈”提供银行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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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思雨  发布时间:2023-08-30 18:48:07 打印 字号: | |

“用我的卡,我有四张银行卡。”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频发,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出售、出租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这种看似轻松的赚钱方式,其实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近日,天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1日,李某经其表弟张某介绍,与张某的同学取得联系,并同意提供银行卡为帮助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同年5月2日、5月4日,李某经该同学介绍将其银行卡先后两次提供给他人使用,共提供四张银行卡,接受转入涉案资金总额7万余元。李某于同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

该院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切勿轻信网络、社交软件以及身边“好友”说的高薪兼职,贪小利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这不仅会被列入不良信用用户,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