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民间借贷中,为了确保借款能如期归还,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三人来担保,而有些时候三方并未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由此,在借款不能如期归还时,便会产生经济纠纷。那么,第三人在这个担保中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铜城法庭审结一起因口头担保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通过被告郑某介绍认识,王某因经营周转需要,于2018年3月立据向张某借款55000元,并约定利息按一万元每年900元计算,郑某未在借条上签字。款项出借后,王某一直未偿还本息,张某多次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郑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认为,王某从张某处借款55000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事实清楚,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息无异议;而对于让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这一诉求,因借款发生在2018年,依据当时《担保法》及《合同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该案中郑某对借款未提供书面担保,且未履行担保义务即还款义务,现其对提供担保亦不认可,故保证合同不能成立,郑某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该院依法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55000元及利息,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实践中,借贷双方为了确保还款,通常会选择由第三人进行担保,从而形成一个保证合同。如果第三人仅以口头形式进行担保,一旦发生纠纷,口头形式协议可能会因缺乏证据效力而难断是非。故在设立保证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详细约定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等条款,并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以便发生争议时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