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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法院: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 判决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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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雨秋  发布时间:2023-07-11 15:31:56 打印 字号: | |


招聘员工入职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帮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乔某认为单位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近日,天长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乔某拖欠的工资、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

2021年9月23日,乔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切片车间主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社会保险。2022 年1月20日后,乔某离职。后乔某称该公司拒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长期拖欠工资,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同年11月23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乔某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一、因双方均未在庭审中提交证据证明乔某的工资标准,对其工资按照滁州市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103元/月计算,故该公司应支付乔某的工资为7103×4=28412元。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乔某在职期间,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当支付乔某二倍工资金额为7103×3=21309元。三、因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故该公司应当为乔某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招聘新人入职时,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在求职时如遇到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