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长法院铜城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因投资入股公司造成资金受损的纠纷,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据悉,王某投资入股某文化传播公司(下称文化公司),前后共投入七万余元。该公司主要经营茶社,因经营不善,茶社于2022年5月歇业。眼看投资款“打了水漂”,为挽回损失,王某将文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唐某诉至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
诉状中,王某称自己系公司普通员工,投入的七万余元属于垫资,公司应当返还。承办法官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唐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入股唐某文化公司,在该公司任监事,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现因该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王某投资受损,从而引发矛盾纠纷。该案并非追偿权纠纷,法院经释明可以直接驳回王某诉讼请求,引导其与文化公司进行清算,但承办法官考虑到文化公司所剩财产无几,且清算过程复杂、成本高、耗时久,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调解,向双方释明法理,晓以利害。经过多次“面对面”“背对背”调解,王某与文化公司达成一致协议,文化公司将公司账户余额1.3万余元及空调、桌子等物品交付王某,视为对王某投资入股产生损失的补偿,不足部分王某自愿放弃。调解协议签订后,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对钱物进行了交接。
法官提醒:创业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与朋友投资做生意可能存在资金投入不规范、未签订书面入股协议、财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提醒广大群众在入股投资时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了解市场风险,理性投资产品,签订书面入股协议,投资款规范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在经营期间投资各方应遵循诚信原则,依法依规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