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可以继续打水放虾了,感谢法官的倾心调解!”近日,天长法院铜城法庭成功调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杨某向承办法官感激地说道。
杨某系养虾专业户,2021年4月,杨某与该市某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下称合作社)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一份,约定了土地流转面积、费用、租金给付方式等。后来,杨某违反合同约定,将部分土地转包给第三人使用,并不再给付转包土地的费用,合作社多次沟通无果,向杨某提出解除合同。因杨某已在承包的土地里投入部分虾苗,解除合同将损失惨重,故不愿解除合同。双方僵持不下,合作社诉至法院。
该庭承办法官收案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合作社认为杨某违反合同规定,私自将土地转包给他人,且当初双方口头约定了水电费、水塘费等费用由杨某给付,但其一直拒付。杨某则认为水电费、水塘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不予认可。因双方诉求差距较大,案件一时调解未果。但承办法官始终没有放弃,期间又多次通过“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向杨某阐明其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向合作社解释杨某的难处,若现在解除合同,将严重影响杨某经济效益,对于小微养殖户来说无疑是一重大打击。通过多次、耐心地劝解,双方“心结”渐渐解开,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于2023年4月30日解除合同,杨某欠合作社的土地流转费、房租等共计287096元,分期给付;考虑到4、5月份正值虾子成熟上市,为了让杨某能将此季虾子顺利出卖,合作社同意杨某于5月25日前从承包土地搬离,并在协议上作出约定。得知能够继续养殖此季虾种,经济效益也不会因解除承包合同受损,杨某连连表示感谢,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据悉,该院铜城法庭针对此类纠纷,以解决双方主要矛盾为切入点,确定具体调解方案,尽量做到“调解为主、判决为辅”,在诉讼过程中最大程度帮助当事人简化诉讼流程、减少损失,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诠释“我为群众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