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长法院铜城法庭调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董某当庭给付钢结构制作费、安装费2.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2021年8月,安徽某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机械公司)与董某签订《承揽合同》一份,约定机械公司为董某位于该市杨村镇经济园区内的公司承建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约856平方米。后来,机械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其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2022年1月,双方经确认,董某共给付款项24.3万余元,尚欠4.6万余元未付。机械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该院铜城法庭承办法官接案后,认真查阅相关卷宗,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权利义务明确,遂组织庭前调解。调解中,董某称机械公司搭建厂房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按约定方案施工,给其造成了一定损失,故一直拒绝给付尾款。机械公司承认厂房存在一定瑕疵,表示愿意扣除部分费用,但双方就减免的金额一直争执不下。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机械公司同意减少2.1万余元,董某当庭给付2.5万元,厂房存在瑕疵部分,由董某自行修复。至此,该案圆满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