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为牟小利出借银行卡? “帮信罪”了解一下!
分享到:
作者:陈思雨  发布时间:2022-10-09 08:54:10 打印 字号: | |

提供银行卡、手机给他人使用从而赚“快钱”?殊不知已经触刑,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天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陶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回顾

2022年1月,被告人陶某偶然得知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就能获得“报酬”,遂先后两次至福建省三明市,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走流水”,并将手机提供给他人用于登录手机银行、接收转账验证码、提供刷脸验证服务。经统计,陶某名下三张银行卡共转入资金260余万元,陶某从中获利0.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来说,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帮助,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就是把银行卡出借给诈骗分子。今年以来,该院已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17起。法官提醒,切莫因为贪图小利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及支付宝等重要个人信息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沦为电诈“工具人”,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