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父亲转来的钱款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仍将部分钱款用于购买房产,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洗钱罪案件,依法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000元,返还集资参与人,剩余违法所得188818元,继续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收到其父(另案处理)银行转账25万元,李某明知该钱款系其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仍根据其父安排,将其中的189818元用于支付海南购房的首付款,剩余60000元转账至其父经营的公司账户。2022年6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李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向公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款项,仍通过银行账户转账、购买房产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对来源不明或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要保持清醒头脑,严守法律底线,做守法公民,向违法犯罪行为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