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淘宝”“京东”等电商蓬勃兴起,快递行业迅猛发展,2022年上半年,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512.2亿件,随之而来的因快递丢件、损坏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涌入法院。近日,天长法院“薛建红法官工作室”成功调结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天长市某快递公司(下称快递公司)当场履行调解协议。
2022年5月,天长市某电子厂(下称电子厂)通过快递公司运输14箱充电器,然而收货人在确认收货时却表示只收到7箱,另外7箱充电器不知所向。经快递公司核实确认,货物发到昆山市分拨恰遇疫情,造成转运不畅,最终导致该批货物中4箱退回,3箱遗失。电子厂认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快递公司则认为,疫情属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双方就遗失货物的责任承担问题争执不下。电子厂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薛建红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多次组织双方进行线下调解。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薛建红一边向电子厂说明因疫情影响,给快递行业带来巨大负面影响,希望电子厂能够降低索赔金额。一边向快递公司释法,货物遗失确属违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快递公司当场给付6000元,电子厂撤诉,该案成功调结。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邮件在运输单位保管期间或者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等,相关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运邮协议的规定予以赔偿”。快递公司应按照快递服务合同要求妥善保管托寄物,设置合理的揽收操作流程,尽量避免因揽收环节托寄物丢失而给寄件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