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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提供虚假证据 天长法院开出两份“诚信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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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宏乔  发布时间:2022-09-06 09:09: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长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马某及用工单位天长市某干鲜店(下称干鲜店)提供虚假证据,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依法对马某及帮助开具虚假证明的干鲜店各罚款1万元。目前,马某和干鲜店已主动缴纳了罚款。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马某骑二轮电动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马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马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9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某向法院提交证明一份,证明其系干鲜店雇佣的店员,因交通事故受伤,未能按时上班,工资停发。因无工资流水,马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干鲜店经营者的丈夫孙某进行谈话,证实马某提交的证明内容属实。庭审中,孙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承办法官明确告知不得作虚假陈述后,孙某心虚了,改口称马某受伤一个月后便开始上班,每月领取工资3000元,且受伤修养期间工资亦是正常发放。承办法官发现孙某证言与马某提交的证明内容不符,当庭询问马某,眼见事情败露,马某只得承认该证明系其要求干鲜店出具的。

法院作出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为索要更多赔偿款,马某及干鲜店配合提供虚假证据,其行为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依法应予严惩。为规范民事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马某及干鲜店各罚款1万元。

法官提醒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在法庭陈述或接受法庭调查时,违反诚实信用诉讼原则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将受到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