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安徽高院发布“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天长法院一执行案例入选。
天长市某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双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01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9日,天长市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与双某签订《某水库承包协议》一份,约定:水库承包从2011年1月计算,承包期20年,承包金每五年一调整。2021年3月,双方就第三个五年期间的承包金调整未能达成共识,双某违约并拒付租金,镇政府遂将双某诉至天长市法院,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某水库承包协议》,要求双某限期交出水库水面使用权(包括水库下养鱼池)并搬离管理房。双某未履行生效判决,镇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双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双某限期搬离。经调查发现,双某已将水库私下转包给魏某经营,水库内尚有双某自建的管理房、机井等设施、魏某养殖的鱼虾约3万斤和其他基础设施。执行法官多次向二人释法明理,要求双某及水库实际占有人魏某限期搬离水库,二人均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但由于受疫情等影响,联系捕捞队捕鱼及如何尽快将捕捞的鱼虾销售出去存在困难。而镇政府已通过挂网竞标方式将水库水面使用权重新承包了出去,新的水库中标人许某也准备接手水库,按计划订购的鱼虾幼苗如不及时投放,将会造成损失。执行法官研判后认为该案情况复杂,直接强制腾退水库内鱼虾等活物面临捕捞和销售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的话,会造成各方损失。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执行法院积极与镇政府联动,及时联系三方进行协商处理。执行法官向许某说明事情原委,并做另外两方思想工作,最终,双某和魏某表示愿意折价将现有基础设施及鱼虾折价转让给新的水库承包人许某,许某也表示后续承包水库养殖鱼虾需要这些基础设施、设备,遂当场达成协议,双某和魏某当即搬离水库管理房并配合许某完成物资交接,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02典型意义
该案系水库水面使用权(包括水库下养鱼池)强制腾退案件,有别于传统的普通执行,该案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水库水面使用权及养殖鱼虾的交接。本案被执行人在承包期内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及水库实际占有人养殖的鱼虾,如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各方损失。天长市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组织各方协调,倾听各方合理诉求,主动作为,妥善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充分保障了各方主体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