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对该调解协议均无异议,请确认无误后签字。”近日,一起玻璃钢制品买卖合同纠纷在天长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妥善化解。
2020年6月起,原告安徽某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玻璃钢公司)向被告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环保公司)出售玻璃钢制品,货款金额累计达236万元。截至2021年11月26日,环保公司尚欠玻璃钢公司80万元货款及10万元违约金,玻璃钢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案后,电话询问环保公司不给付货款原因,环保公司称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分期还款。考虑到该案系涉企案件,为高效化解企业纠纷,承办法官遂着手组织庭前调解。当天,双方就违约金存在较大争议,承办法官在兼顾原被告双方权益的原则下,不断优化调解方案,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环保公司分四期给付货款。至此,该案顺利调结。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理念,将调解贯穿诉前、诉中、诉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企业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