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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问题豆芽”!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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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宏乔  发布时间:2022-06-30 10:51:50 打印 字号: | |

    豆芽因其营养价值高、经济又实惠成为百姓餐桌上颇受欢迎的一道家常菜,然而,少数黑心商家为使豆芽不生根,违法使用添加剂,危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6月28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对其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在所经营的农贸市场内书面致歉,并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595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系个体加工、销售豆芽经营者,为使豆芽不生根,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无根绿豆芽素溶液和护芽使者,后在该市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销售。201911月,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朱某的豆芽销售摊位进行执法检查,并对现场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样检测。当日,朱某共加工黄豆芽和绿豆芽各500KG。除抽取作为检测样品外,剩余豆芽均于当日对外销售完毕,获销售价款1595.2元。

    同年12月,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朱某豆芽加工点原料库房进行检查,查获在豆芽加工过程中的非法添加物质:无根绿豆芽素溶液和护芽使者。经检验,抽检豆芽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202011日,朱某对外发布召回公告,但因豆芽系日常消费食品,未能召回。同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在网上刊登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无有关组织提起公诉,因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天长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将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用于加工豆芽并销售,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朱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无小事,奉劝某些不法商贩,切莫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后悔莫及!此外,传统方法发制的豆芽有根,呈青白或奶白色,而用“无根豆芽素”等激素刺激过的豆芽颜色过白,而且不生根,市民在购买豆芽时,一定认真鉴别!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