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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出售银行卡 警惕成为网络犯罪“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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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佘文倩  发布时间:2022-06-16 08:34:15 打印 字号: | |

    贪小利铸大错,不少人走上违法犯罪之路,都是从贪图小利开始的。近日,天长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4月,郭某(另案处理)联系潘某办理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并许诺好处费,潘某遂邀约王某。随后,潘某办理了5张银行卡,王某在其带领下办理了5张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416日,二人来到郭某指定宾馆,明知其收购银行卡系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涉案资金支付结算,仍将上述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出售。经统计,王某、潘某提供的银行卡分别收取电信网络诈骗资金38万余元、27万余元。案发后,王某退赃2800元,潘某退赃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时刻牢记租借、出售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被犯罪分子利用,将自己送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