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长法院在庭审前巧妙运用调解手段,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好朋友徐某、杨某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双方重修于好。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系朋友关系,两人私下商量,决定承包孙某在天长市龙岗社区项目部的食堂,徐某出资22万元,杨某出资23.7万元。后杨某全权负责,以个人名义与孙某签订承包合同,并将与徐某两人一同出资的45.7万元全部转给孙某。后因种种原因并未承包该食堂,孙某也未将承包款返还。因徐某个人原因未能和杨某一起去苏州催款,2021年3月,孙某向杨某个人出具借条45.7万元的借条一张,将承包款转为借款。但孙某并未偿还任何借款,2021年11月,杨某凭借借条向天长法院提起诉讼,获法院判决支持。
由于孙某向杨某个人出具的借条,且杨某在诉讼中并未提及徐某利益,徐某也未主动向法院主张利益,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徐某见自身利益无法保障,便向天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偿还投资款22万元及日常借款3.7万元。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发现,徐某、杨某虽然对簿公堂,但两人之间友情还在,便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杨某认同与徐某的日常借款3.7万元,但对于杨某出资的22万元,他认为,自己与孙某的借贷纠纷还在执行中,孙某并没有偿还欠款,杨某理应向孙某讨要。徐某则认为自己出于信任,全权交由杨某负责,结果却摊上闹心事。虽未主动维权,但钱转给杨某是事实。承办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告知杨某,全程未考虑徐某利益,以个人名义让孙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另一方面也积极开导徐某,自己未主动维权存在过错,且杨某目前确实困难,宽限时日予以偿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于2022年6月先偿还借款3.7万元,后分期偿还徐某的合伙承包款22万元。
法官释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回归本案,徐某与杨某是合伙关系加民间借贷关系,但因杨某与孙某之间自愿将合同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时,徐某未能主动维权,而是在杨某与孙某的诉讼结束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起诉保障自身权益。在此提醒大家,投资需谨慎,合伙需考量,权益受损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