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天长法院执行法官通过柔性执法,积极帮助被执行人李某寻找物资解决途径,顺利执结一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2010年12月29日,申请人天长市某镇政府(下称镇政府)与李某签订《某水库承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水库承包从2011年1月1日起计算,承包期20年,承包金每五年一定。2021年3月,双方就第三个五年期间的承包金调整未能达成共识,李某既不同意按照镇政府提出的以同时期该市内的其他水库价格为参考作出调整,也不愿意按照水库水面使用权挂网竞拍的价格为依据,镇政府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获判决支持,该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某水库承包协议》,解除时间为2021年5月6日,要求李某于2022年1月31日前交出水面使用权(包括水库下养鱼池)并搬离管理房。后李某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但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镇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李某送达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敦促李某尽快搬离。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李某已将水库私下转包给张某经营,水库内尚有李某本人投入的活动板房等设施、张某养殖的鱼虾约3万斤和其他基础设施。执行法官多次上门、电联二人释法明理,要求李某与张某协商并在一个月内搬离水库,但二人迟迟没有动静。5月26日,执行法官依法前往水库张贴限期搬离公告,要求李某在2022年6月10日前主动交出水面使用权并搬离管理房。眼见期限将至,执行法官前往水库查看搬离情况,得知李某和张某因为疫情一直未找到合适的物资处理途径。执行法官遂找到水库新承包人赵某,组织三方会谈。执行法官向赵某说明事情原委,最终,李某和张某表示愿意折价将现有物资转让给赵某,赵某表示后续承包水库经营鱼塘也需要这些设备,遂当场达成协议,李某和张某立即着手搬离管理房并将配合赵某完成物资交接。至此,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