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安徽高院发布了2021年安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经统计,2021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案件10343件,同比增长30.39%,其中刑事651件、民事9308件、行政360件,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罪犯的减刑、假释 24件。发布会上,我院审理的一案件入选安徽省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
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案
【基本案情】徐某某(女)与张某某(男)于2009年相识、相恋,双方于2010年3月6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21日生育长女张某1,2019年2月28日生育次女张某2。2021年12月,原告徐某某起诉被告张某某要求离婚,同时要求长女张某1由徐某某抚养,次女张某2由张某某抚养。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夫妻育有二女,感情基础良好,没有原则性矛盾,双方争议焦点是次女张某2的抚养、照护问题,次女张某2出生后与正常孩子不一样,经多家医院治疗未果,后经检测,患有常染色体显性智力障碍13型疾病,不会说话,行动不便,无任何分辨能力,医生明确表示无法治愈。基于此,父母怠于照料,甚至推卸抚养责任。徐某某作为母亲,在次女身体出现疾病时没有全身心地养育照顾,反而搬出住所,不管不问,更欲通过离婚的形式逃避抚养责任。张某某作为父亲,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不愿履行抚养义务。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职责,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为保护张某2的合法权益,判决不准予离婚,并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双方履行监护职责,共同抚养、教育、保护次女张某2。
【典型意义】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家庭教育从传统“家事”上升为“国事”,开启了中国父母“依法带娃”新时代。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不得因身体状况等歧视未成年人。
就本案而言,一旦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无辜的孩子就可能变成“弃儿”,得不到亲生父母的关爱。对于张某2,夫妻双方在主观上均怠于承担监护职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为此,法院在判决的同时“精准发令”,责令徐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发出安徽首份《家庭教育令》后,法院“温暖守令”,开展判后回访。目前,双方感情回暖,徐某某已搬回家中居住,夫妻俩对家务进行适度分工,徐某某把重心放在照护两个女儿身上,张某某继续在“饿了么”平台送外卖赚钱养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