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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离职事实骗定金 “销售员”诈骗客户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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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佘春玲  发布时间:2022-03-14 08:24:03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在其位谋其职,偏偏有人反其道而行之,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向客户发“预涨价通知”,骗取定金或货款。日前,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从事铝合金门窗生产、销售工作,20218月至10月间,刘某隐瞒其已从公司离职的事实,以公司名义向多名被害人发送“原材料价格暴涨,生产成本大幅上升,所有产品价格将上涨”的微信信息,并承诺如提前支付定金,便可按涨价前的价格发货,以此诱骗被害人向其支付定金或货款,骗取货款后,刘某直接将对方微信“拉黑”。刘某采取上述手段,共实施诈骗11起,骗取金额13.2万元。20211018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与销售人员签订订购合同时,务必对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资质进行核实,尽量选择到店付款,以免不法分子乘机“钻空子”,造成损失。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