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想要赚快钱,瞿某经人介绍,提供银行卡并帮助转账。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瞿某通过陈某介绍,与宗某相识,瞿某明知宗某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将以其个人身份信息办理的6张银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微信、支付宝提供给宗某转移资金,其中被害人刘某、李某、王某、林某被人以网络平台投资返利的方式诈骗,转入被告人瞿某账户款项共计20.6万元,被告人瞿某从中获利。2021年9月26日,被告人瞿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年12月16日,被告人瞿某的亲属积极代为退出赃款0.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瞿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