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用裁纸刀将好兄弟左侧面部划伤,致其轻伤一级。11月11日,天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26日凌晨,在天长市第四中学旁某炸鸡店内,被告人唐某与董某酒后因开车之事发生口角、推搡,后被告人唐某用炸鸡店内的裁纸刀将董某左侧面部划伤。经鉴定,董某系左面部锐器创,属轻伤一级。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