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还以暴力方式打伤民警。日前,天长法院公开宣判这起袭警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而该案也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设立袭警罪以来,该院判处的第二起袭警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在该市东方红郡小区南门附近无故与吴某夫妇发生口角、拉扯,吴某报警。该市公安局千秋派出所民警杨某和冯某出警,到达现场后,杨某等人先将吴某夫妇劝离现场,在劝离被告人陈某的过程中,陈某不断辱骂民警,并用拳头击打杨某左侧脸部一拳。随后,陈某被民警现场控制,并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杨某系鼻背部皮肤擦伤、左眼部挫伤,属轻微伤。被告人陈某于案发当晚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安全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暴力袭警,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是严重冲击国家法律底线、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令自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设立为袭警罪,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