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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诈骗!他们都因“西北新能源充电桩”这一“项目”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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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建萍  发布时间:2021-11-15 08:47:26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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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家正在秘密筹建的‘西北新能源充电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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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过一次新型电信网络诈骗骗局!

    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以诈骗罪判处二被告人周某、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到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三年到二年不等刑罚,并处五万元到二万元不等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四被告人文某、张某俊、汪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到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并处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周某退赔涉案款项118830.75元,被告人汪某退出涉案赃款7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发还相关被害人;被告人文某、张某俊、张某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5800元、5500元、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诈骗款项27695元,发还相关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202011月至20211月间,被告人周某、徐某经人介绍到安徽省六安市参与朱某(另案处理)等人诈骗团伙。二人明知该团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仍充当业务员,即通过朱某提供的他人手机里的微信号向客户推荐假借国家名义虚构的“西北新能源充电桩”(又称“西北新基建充电桩”)投资项目,以每日2.2%的返利诱骗客户投资购买原始股。期间,二人利用上述手机里的微信号,分别向客户推荐上述虚假项目,致使被害人受骗。案发后,经提取报单数据,经安徽某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周某通过推荐上述项目,致41名被害人受骗,涉案金额169003元,其中返利金额50172.25元,实际骗得118830.75元;徐某通过推荐上述项目,致17人被害人受骗,涉案金额30500元,其中返利金额2805元,实际骗得27695元。

    202010月至20211月间,被告人文某明知朱某等人收买银行卡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收购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网银、手机卡等6套银行卡账户,并转卖给朱某。被告人张某俊、汪某、张某明知被告人文某收购银行卡用于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售本人或他人银行卡,从中获利。后上述银行卡被文某转卖给朱某,并被朱某等人用于收取“西北新能源充电桩”“西南医疗扶贫”诈骗项目中的被害人被骗资金的汇入。

    2021429日,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退赔169003元;同年414日,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同年58日,被告人文某、张某、汪某、张某均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分别退出违法所得5800元、5500元、77000元、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参与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文某、张某、汪某、张某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银行账户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形式多样,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工作和生活中要提高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不轻信、不转账、不上当,远离电信网络诈骗陷阱,更不能为了蝇头小利,提供账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最终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