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9:30,随着一声清脆而响亮的法槌声响起,天长法院在位于该市广陵街道泰山巷被告人陈某家中开了一场刑事庭审。
2021年7月的一个夜间,陈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该市郑集镇某村,潜入被害人徐某家中,窃得冰箱一台、稻谷三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计1220元。得手后,陈某驾车欲离开,恰好遇上同样驾驶电动车的徐某及妻子,在互相追赶过程中,徐某受轻微伤,陈某慌乱间撞到树上,亦受伤。路人报警后,民警将陈某车上所盗物品当场查获并发还徐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官刘赛春接手该案后,了解到陈某作案期间摔伤,行动不便,无法到庭接受审判。为快审快判,刘赛春安排书记员到陈某家中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决定到陈某家中开庭审理此案。
当日,法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来到被告人陈某家中,各就各位,开始了一场特殊庭审。虽然审判场地变了,但庭审程序不减。经过法庭审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法官对该案当庭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手电筒、床单,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