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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法院:替考生“开证明”牟利 三人伪造印章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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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12 10:51:33 打印 字号: | |

    为非法牟利,三男子铤而走险,私刻公章替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开证明”,收取费用,最终事迹败露案发。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这起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案件,判处被告人谢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至五万元不等;三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2017,被告人谢某、程某为非法牟利,商定程某负责为考生提供没有工作证明、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两项二级建造师报名证明材料,谢某负责伪造考生工作单位和社保机构印章,制作上述证明材料来办理安徽二级建造师报名工作,报名审核通过收取考生一定费用。随后,程某找到郭某,郭某明知对方以伪造印章方式为考生报名,仍利用从事教育培训的便利,招收不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考生,为考生办理二级建造师报名的服务,并将考生的身份证、毕业证、报名表等报名材料交给程某。程某按照谢某提供的考生工作单位名称制作虚假工作证明。期间,谢某联系他人伪造“安徽圆方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和“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征缴)”的印章。谢某收到程某提供的虚假工作证明等考生报名材料后,在上述虚假工作证明上加盖伪造的印章,并持上述材料报名。在2017年、2018年安徽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期间,三被告人共为200余名不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考生通过报名审核,非法获利30万元左右。经鉴定,上述“安徽圆方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和“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征缴)”印章均系伪造。

    20212月,被告人郭某、程某经电话通知分别到案;20213月,被告人谢某被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程某、郭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08800元、109200元、115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程某、郭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