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非法外地,言行举止要注意”
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张在房产中介处购买一套精装房,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室内沙发、皮床、餐桌等家具随同房屋一起出售。因房屋内部分地砖破损,小张就将房子交由房产中介维修。待修好交付时,小张发现房间内的皮床似乎“变了”,就怀疑是被房产中介“偷梁换柱”了。在与房产中介协商未果后,小张一气之下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在视频中使用不当言论污蔑房产中介,给房产中介的名誉造成了伤害。房产中介将其诉至天长法院。
这种情况下,法律是如何判定的呢?
小编采访了天长市人民法院南郊法庭庭长江立龙。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
名誉权受侵害是指民事主体的品行、信用等社会评价,应他人的非法行为受到贬损,从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是根据是否有名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确定的。
本案中,小张在抖音发布视频,曝光了房产中介名称,在一定范围内散播且涉及不实言论,对房产中介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大网友们,“抖音”以及微信、微博等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遇到问题应当采取合法途径去解决,而不是逞一时口舌之快,在网络上辱骂他人、发泄私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