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长法院调成一起业主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因未申请到房贷导致“毁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1年3月26日,陶某与天长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缴纳定金2万元,约定陶某在房地产公司购置一处房产,3日内支付首期房款18.81万元,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陶某未能申请到银行贷款,无力支付首期房款,与房地产公司协商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退还定金,遭拒。陶某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翻阅卷宗,了解到陶某因个人原因要求退房,属于违约在先,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时未向陶某详细说明违约责任,也应担责。开庭当日,法官组织双方庭前调解,向双方讲了各自责任,又耐心做双方工作,疏导情绪。最终,双方各退一步,房地产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并退还陶某购房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