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很多车主会选择私下协商解决,却也常有责任方在“私了”后久不履行协议的现象发生。近日,天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年1月,被告王某驾驶车辆行驶在该市新街镇道路上,不慎将原告吴某撞伤。吴某受伤后经市中医院治疗出院,双方协商私了,王某需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2.5万元,吴某将所有医疗费等单据交付王某。由于王某当时经济困难,吴某同意分期支付。截止2020年2月24日,王某尚欠1万元未付,后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在2020年年底一次性付清。年底已至,王某却仍未支付。吴某无奈,诉至法院。
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某对吴某提交的欠条等证据无异议。最终,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1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私了”在法律上称为“自行协商”,处理得当是一种和谐高效、各方获益的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但遇到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不轻易选择“私了”,应及时报警,按照正规渠道处理。如若选择“私了”,也一定要注意固定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