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营业”10天换来刑期数百日。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1年1月11日至20日间,侯某、骆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在该市某小区、某酒店房间等地多次开设流动赌场,组织人员“推牌九”赌博,按庄家赢钱数额的5%-10%抽头渔利。期间,侯某联系参赌人员和赌博场所、提供赌具,骆某以“推庄”方式参赌、联系赌博场所。侯某、骆某各分得“抽头”款6000元、7800元。赌场开设第十天,被该市公安局查获,抓获涉赌人员20余人,扣押赌具牌九、赌资40000余元,侯某被当场抓获。次日,骆某被抓获到案。案发后,侯某、骆某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骆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作用相当,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确定各自的责任。被告人侯某、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