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石料质量瑕疵退货不退款 不配合遭训诫认错又服判
分享到:
作者:王建萍  发布时间:2021-07-05 09:01: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长法院法官缪云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被告潘某在明确告知被起诉的情况下,拒不接听法院电话,拒不签收法院邮寄法律文书,庭前询问案情拒不回答问题,缪云依法传唤潘某,对其不配合法庭调查予以训诫。潘某经训诫后认识到错误,按时到庭参诉。

    20208月,张某从潘某处采购建筑石料,合计给付货款26万元。因潘某交付的石料质量不合格,双方于20209月达成退货协议。此后,潘某收取了退货,却未返还货款25万元(其中价值1万元石料被张某使用),张某将其诉至法院。潘某得知该情况后,对张某十分恼怒,遂产生不配合情绪。

    张某与潘某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潘某拖欠张某25万元货款,应履行清偿义务,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逾期利息不超过法定标准,应予支持。综上,判决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张某货款25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从202010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宣判后,双方未上诉。

    法官说法: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配合法庭调查,否则,法庭可以对其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该案中,潘某在明知被起诉的情况下,拒不配合法庭调查,被法庭训诫,罚当其责。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