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因盗窃、容留他人吸毒等罪被判刑坐牢三次。出狱后,仍不思悔改,撺掇他人购买假证,东窗又事发。近日,孙某因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天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6月,孙某得知杨某(已判决)未取得驾驶证,遂提议购买假证。同年10月,孙某接受了杨某妻子马某(已判决)委托,通过微信付款,联系他人制作假证。数日后,杨某夫妇收到对方邮寄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杨某持该证驾驶车辆,因违章被查出、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伪造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驾驶机动车,应合法取得相关证件,否则无证驾驶,后果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