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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法院:卖房反悔违约 法官释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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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建萍  发布时间:2021-06-17 10:44: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长法院调成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各退一步,被告黄某给付原告潘某违约金0.5万元,潘某放弃双倍返还违约金诉求。

    潘某经人介绍,欲购买黄某位于该市滨湖城价值88万元的房屋一套。双方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潘某先交纳购房定金1万元, 10日内再缴纳10万元,2021514日后办理网签过户手续,补齐首付。潘某如约交纳定金1万元,要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遭拒。黄某想毁约,退还了1万元定金。潘某认为黄某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案后,翻阅了卷宗,了解了案情,于是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中,法官指出,黄某与潘某订立了书面协议,应当守约,一旦反悔,即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经过释法说理,黄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当庭表示歉意,当场给付违约金0.5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本案中,潘某与黄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给付了定金,但黄某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该向潘某双倍返还定金。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