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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法院:容留他人吸毒 “瘾君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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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宏乔  发布时间:2021-06-03 09:33:54 打印 字号: | |

    吸毒害己殃家,一旦沾染祸害无穷,容留他人吸毒,更是于法不容。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被告人蒋某因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蒋某驾驶租赁的小轿车至该市秦栏镇,将车辆停靠路边后,容留缪某、瞿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一同吸食。20211月,蒋某因吸毒被该市公安局抓获,主动交代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不仅要远离毒品,更不能提供场所给“瘾君子”吸食、注射,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