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非法狩猎所得的野生动物,被告人王某仍多次收购,用于营利和自用。近日,天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以营利和自用为目的,先后四次从赵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处收购赵某等人非法狩猎所得的野生动物共计103只,共支付了895元,其中野生斑鸠97只,黑水鸡6只。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收购的野生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后,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重要组织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