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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酒不吃要吃“罚酒” 两男子冲动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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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佘春玲  发布时间:2021-04-30 10:11:00 打印 字号: | |

    两被告人潘某、漆某与徐某、邓某等人相邻而坐,同在一火锅店里喝酒,徐某前来敬酒,邓某前来劝阻,发生口角,遭到潘某、漆某殴打,致轻微伤。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该起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潘某、漆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审理查明,202012523时许,在该市汊涧镇三塘新村某火锅店内,被告人潘某、漆某及张某(另案处理)等四人在喝酒,邻桌徐某前来敬酒,但不胜酒力。同桌的邓某遂来劝阻,与潘某、漆某等人发生口角,被推倒后,拿起桌上的啤酒瓶砸向对方。漆某、潘某、张某便一起上前对其拳打脚踹,并用啤酒瓶打其头部。邓某被打倒后,又拿起桌上的啤酒瓶砸向三人,双方继续用啤酒瓶、火锅盆互殴,导致邓某、张某、潘某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邓某系左耳廓及左枕部创伤,颈部划伤,属轻微伤。2020127日,潘某、漆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张某共同赔偿邓某医疗费等2.7万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漆某、潘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饮酒本身属于一种自陷风险行为,完全刑事责任人酒后行为负刑事责任。酒后闹事,必自食恶果。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