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模塑公司通过微信与安徽某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材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购买黑色ABS塑料价值10万元。模塑公司收到货后,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调换,并将货物退回。材料公司既不调换,也不退款。模塑公司遂向该院提起诉讼,通过“移动微法院”提交立案申请,该院审核通过,征得双方同意之后,将该案推送至工商联调解平台诉前调解。
陈乃元收案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模塑公司远在浙江台州,来回不便,建议在线调解,得到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天调解中,材料公司承认10万元货款未退的事实,表示目前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宽限还款时间。了解情况后,陈乃元做模塑公司工作,请其理解材料公司难处。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沟通,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材料公司20日内返还全部货款。
之后,材料公司如期全额退款。当天,陈某路过天长,特意赶来致谢,于是出现开头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