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某用非营运车搭载乘客并收取车费,额定成员7人的小客车,实际运载17人,非法营运、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该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沃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沃某为牟取经济利益,驾驶非营运的“江淮”牌小客车,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出发前往南京市,沿途不断搭载乘客并收取车费。当日沃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路过国道205天长收费站时,因超员被天长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查,被告人沃某所驾驶的小客车额定乘员7人,被查获时实际乘客17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人,超员率达142.8%,属严重超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沃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 非法从事旅客运输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沃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