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采取徒手掏鸟窝方式,猎捕幼鸟,被举报后畏罪潜逃。时隔两年,被抓获受审。天长法院公开宣判这起非法狩猎罪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沈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审理查明,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沈某携带塑料箱等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该市张铺镇,在多处采油机井架上,采取徒手捕捉的方式,猎捕鸟窝内的幼鸟,遭到油田职工阻止并举报,两人遂丢弃摩托车和捕获猎物逃跑。民警赶赴现场,查获幼鸟83只。经鉴定,涉案鸟类品种为八哥,目前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2020年11月,王某、沈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属共同犯罪。据此,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