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天长法院汊涧法庭成功调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2011年,华某从徐某处购买了一套位于该市石梁镇的商品房(四楼),一直未装修居住。2019年,华某准备装修该房,发现徐某私自改变原公共楼梯通道路线,将三楼通向四楼的楼梯通道封闭,用于浴室经营,重新私搭楼梯取代原先的公共楼梯。华某认为徐某占用了通道公共区域,私搭建的通道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且楼梯高度影响其正常出行,遂找徐某理论,希望徐某恢复原状。徐某拒不拆除,华某诉至法院。
法官提醒:楼梯、地下室、楼顶等都属于公共设施,不是“自留地”,切勿以任何方式私自搭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否则,要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