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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抵税款 两男子领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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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佘文倩  发布时间:2021-02-03 10:06:37 打印 字号: | |

    两名男子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却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为此付出沉重代价。1月28月,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刘某、杨某各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7.92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约12.2万元。

    审理查明,201310月至20161月间,被告人刘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采取开票资金空转的方式,多次利用名下控制的仪表公司让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95张,涉案抵扣税款金额计93.37万余元,被告人杨某两次介绍刘某及其名下仪表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81张,涉案抵扣税额计106.33万余元。20199月,杨某、刘某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待的将是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