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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天长法院2020年度发挥司法职能 保障“六稳”“六保”十大涉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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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1-14 11:25:29 打印 字号: | |

01金某公司与鼎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钟某在担任被告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与原告金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将某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保证金分别于2016年底及工程封顶两个时间点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200万元保证金交纳给钟某,钟某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但工程封顶后,原告多次催要保证金,一直无果。
【裁判结果】
天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交纳了保证金200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现涉案工程已封顶,因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由被告时任法定代表人钟某签字、加盖被告印章,且出具相关说明后收取了保证金,故钟某是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被告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200万元。
【典型意义】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对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关联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的作用愈加突出,如何防范风险,减少纠纷,营造一个更加规范、理性、有序的营商环境至关重要。通过本案的审理,一方面是警示建筑承包企业应更加规范的履行合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本案中,原告应将涉案保证金汇至被告公司账户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另一方面,警示发包方正确行使权利,避免权利行使不当造成自身利益损失进一步扩大。本案中如果钟某确实截留了保证金,涉嫌犯罪,被告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是以此为由对抗原告,拒不返还保证金。最终法院在依法认定事实的情况下,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02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原系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从该公司离职后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争议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周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该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主张在劳动关系建立后已经要求周某签订《驾驶员协议书》,且在职工会议上突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与周某同一时期工作的工人都已经签订,唯有周某一人拒不签订,故要求不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天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多次提醒、催促周某签订《驾驶员协议书》,但周某认为该协议内容存在不合理之处,拒绝签字,致使双方一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条款存在异议,可以向用人单位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而不能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表达不满。因此,本案中周某与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完全归咎于用人单位。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无需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为近年来较为频发的劳动争议,对企业内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本案中,就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法院综合分析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后查清案件事实,依法维护诚实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公正高效平等保护劳动争议各方权益,体现了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既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民营企业合法经营的信心,又树立了诉讼诚信及规范用工意识,对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建设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03吕某与安徽某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11日,某地产公司向原告借款, 原告通过案外人史某的银行账户将借款490万元支付至该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的账户。2012年8月19日, 史某与地产公司就借款事项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地产公司欠史某等人借款800万元,已经陆续还款230万元,尚欠570万元,并约定按照月利率2.5%计算利息,由某建设置业提供担保。后天长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定,宣告该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吕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查明,地产公司的确系该建设置业的股东,占60%的股份。但最终管理人认定原告债权金额为0元,吕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天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告某建设置业为其股东的地产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担保,原告并未审查相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实际上建设置业并未就该担保事项召开相关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因此该担保行为无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本案严格把握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界限,维护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促进形成守信、稳定、可预期的市场交易秩序。 

04

诉前“云调解”跨省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天长某电缆公司与山东济南某能源公司签订两份电缆买卖合同,标的总额344.1万元。电缆公司如约交付了电缆,能源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拖欠货款142.4万元。电缆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征得双方同意,天长法院将案件交由调解员先行调解。驻院人民调解员考虑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能源公司远在济南,遂利用“在线”法院app进行“云调解”,最终仅用时20分钟,双方即达成协议,约定分两次将欠款全部还清,纠纷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涉企案件,天长法院充分发挥多元调解平台优势,开展线上诉前调解,最终纠纷得到迅速化解,有效减轻了企业诉累,优化了当地营商环境。

 05电话快速调解  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基本案情】
2011年,某制药公司陆续向某铜业公司借款255万元。多次催要无果,铜业公司将制药公司诉至天长法院并申请了诉讼保全,该院依法查封了制药公司的银行账户。疫情期间,制药公司被安徽列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求开足马力生产消毒水,由于银行账户被封,无法正常运转,制药公司联系承办法官,希望能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尽快复工复产。
【裁判结果】
疫情期间,无法通知被告前来,天长法院经电话多次沟通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制药公司调解当日当场给付10万元,余款分期偿还。铜业公司收到首笔款后,立即申请法院解封被告银行账户,帮助其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受新冠疫情影响,许多企业遇见了经营方面的困难,帮助涉疫情物资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对法院来说,尤显重要。天长法院通过电话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分期给付协议,实现了双方企业共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06朱某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朱某利用企业害怕税务部门查账的心理,扬言其亲戚在某税务部门当领导,如不配合就举报企业纳税问题威胁,强行向该市11家企业推销塑料粒子,货值高达1531.7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7万元。同时,还以类似的手段向其他企业推销高于市场零售价近30%的低档白酒,货值约22.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6万元。
【裁判结果】
天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多次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30.5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财产人民币2.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强迫与他人交易的实质是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达成违反公平、自由、等价有偿市场基本准则的行为,侵犯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强迫交易行为扰乱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天长法院依法对其严惩,为市场主体放心经营、安心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07束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束某以其父亲名义注册了某公司,从事玩具代加工、生产和销售。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束某拖欠公司28名工人工资24.2万余元。期间,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但束某并未兑现。2020年7月6日,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于规定时间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但直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束某仍未给付任何工资。束某因征信问题,一直以其妻子和其父亲的银行储蓄卡作为其公司及个人的收支途径。经调取该两张卡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发现,自2019年9月至案发,上述两张银行卡进账总额近200万元,且束某多次以“归还工人工资名义”向亲属借钱。同时将其一处房产抵押变卖,并以其车辆抵押进行贷款,上述资产均未用来支付劳动者工资。
【裁判结果】
天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束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判处束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且需按还款协议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
国家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目的是加大对劳动者合法取酬的保护力度。本案对恶意欠薪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刑罚惩处,有效规范了企业合法用工、按时付薪秩序,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08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包装材料厂等追偿权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被执行人安徽某医用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医用发展科技公司)与邮行天长支行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期和年利率。同日,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担保公司)与邮行天长支行签订了《小企业保证合同》为医用发展科技公司的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同日,某包装材料厂与担保公司签订《企业信用反担保合同》,自愿为医用发展科技公司向担保公司提供企业信用反担保。随后,包装材料厂又与担保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自愿用其所有的土地厂房抵押。由于医用发展科技公司到期未能向邮行天长支行清偿借款,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担保公司分11次为医用发展科技公司代为偿还利息共计43.9万元,后医用发展科技公司陆续还款6.7万元,余款未付。担保公司诉讼后获得支持,并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要旨】
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案件众多,实际上已无偿债能力,同为担保公司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案件尚有另外2件,标的共计600多万元。承办人了解到被执行人实际情况后,决定以本案依法对担保人某材料包装厂抵押的土地厂房进行评估,并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经推广宣传,第二次拍卖成交,拍卖得款700多万。担保公司申请执行的其中两件执行案件得到全部清偿,到位近60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中担保公司虽是国资公司,但其设立的宗旨系助力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如其代偿后不能追回代偿款,则势必会影响后续对其他中小企业支持帮扶的力度。在打造优良营商环境大背景下,清理僵尸企业是其中应有之义,通过依法处置,让营商主体重新洗牌,才能让市场经济更加充满活力。 


09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被执行人安徽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电缆公司)与申请人安徽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电气公司)签订《高低压开关柜购买合同》两份,总价908余万元。电气公司按约交付了货物,电缆公司陆续给付了货款544万元后,余款一直未给。电气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天长法院,该院依法支持了电气公司诉求。电缆公司不服上诉,滁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电缆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要旨】
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电缆公司,督促其还款。电缆公司称受疫情影响,公司销售额大幅下降,生产经营困难,希望法院能够从中“说和”。执行法官考虑到电缆公司为当地守信企业,善意执行不仅能帮助该公司渡过难关,也有利于保障电气公司实现债权,随即联系电气公司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电缆公司前期给付100万元,余款分期给付。
【典型意义】
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落到实处,应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对症下药。对于生产经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要尽快实现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兼顾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状况,尽量防止因执行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执行法院受理后并非简单的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而是综合考虑,通过积极和双方企业沟通,最终找到一条各方利益最大化的最佳解决路径,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也帮助企业渡过“疫关”。 

10出具结案证明 帮助企业复工

【基本案情】
2016年,天长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包装公司)分批从浙江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塑料公司)购买产品,截至2017年末,累计拖欠货款34.5万元,在支付26.7万元后,尚欠7.8万。塑料公司将包装公司诉至天长法院,得到判决支持。判决生效后,包装公司依然未履行,塑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冻结、划扣等方式成功将7.8万元全部执行到位。
【执行要旨】
案件成功执结后,包装材料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复工资金短缺,需向银行申请贷款,但银行系统显示其账户曾被冻结且在法院有“案底”,拒绝放贷,导致公司迟迟未能复工。了解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为包装材料公司出具了结案证明,并与银行沟通联系,为该公司贷款、复工提供帮助。
【典型意义】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巨大冲击,有的企业举步维艰。天长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曾经的失信企业,及时信用修复,帮助企业渡过“疫关”,及时复工复产。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