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一些不法分子看到“商机”,利用口罩紧缺诈骗牟利,最后受到刑罚制裁。1月11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管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管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2020年5月一天,管某打车到市区办事,途中结识被害人张某,听说张某手中有口罩,谎称要买,双方遂口头达成37.8万个口罩交易。嗣后,管某通过微信找到买家陈某等人,遂与张某联系,约定5月24日晚进行货款两清交易。当晚张某按约将口罩装车运给了陈某,管某要求陈某将货款5.3万元转到其妻账户上。之后,管某骗张某随他到银行取现,又以货款未到账为由,让张某跟其到某酒店取现。到达酒店后,管某以上楼找老板要现金为由,趁机逃脱,并将上述诈骗款挥霍一空。案发后,管某部分退赃,获得张某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销口罩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普法: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本案管某以售口罩之名,行诈骗之实,受到从重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