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自己的公司获得招标项目,私刻对手公司印章、伪造对方报价清单,最终如愿以最低价“脱颖而出”,也因此被处刑罚。12月18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刘某为排除同行竞争以获得该市某镇政府病媒生物防治项目资格,便通过电线杆上的小广告与私刻假章人员取得联系,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对方成功为其伪造了安徽某除虫有限公司(下称除虫公司)、安徽某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下称防治公司)两枚印章。刘某将“章”盖在其伪造的除虫公司、防治公司的报价清单上,并将上述报价清单与其自己经营的安徽某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下称生物公司)的报价清单一同递交给正在招标的镇政府。最终,刘某的生物公司因报价最低而获得该项目。2020年5月20日,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制作除虫公司、防治公司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印章是企业单位身份的证明,为了防止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违法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由公安实行专门管理。无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制刻制、买卖公章,也不得将从他处非法获得的假章转卖,同样,未经过相关流程手续,单位负责人也不能私自向他人定制、购买公章。本案刘某罔顾法律规定,私自伪造公章,最终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