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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赌场“放哨”获利三千 被判处实刑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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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建萍  发布时间:2020-12-15 08:52:04 打印 字号: | |

    明知赌博犯法还愿意为赌场放风,当以同罪论处!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20189月间,徐某飞等人(均已判决)在该市某乡村偏远空地上合伙开设流动赌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按庄家赢钱数额的5%进行抽头,截止到案发,赌场抽头款累计约五万元。期间,徐某先后多次在该流动赌场内围站岗望风,并因此获利3000元。2020520日,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525日,其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并领取报酬,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赌博,为赌场提供帮助,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该案中的徐某本人虽未开设赌场,但其为赌场放风的行为,已属于为赌场提供帮助,系从犯,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