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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义务? 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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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建萍  发布时间:2020-12-14 08:57:13 打印 字号: | |

    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两次被拘仍不还款!对于挑战司法权威者,法院严惩不贷!12月11日,天长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71115日,天长法院审理孙某、高某(孙某之妻)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判处孙某、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陈某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并未在判决规定时间内还款。陈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支持。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两名被告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因孙某坚称没钱,且确实未查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分别于2018213日至18日、2018921日至106日,两次对其执行司法拘留措施。但重获自由后,孙某依然未按规定报告财产,并将其在2018-2020年间的三年务工收入,分别为4.9万元、4.481万元、1万元,用作其他用途,致使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202093,孙某在江苏省金湖县务工时被当地公安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正告:失信被执行人们,拒不执行、躲避执行的行为,不仅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挑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该案孙某有收入来源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配合报告财产,符合“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