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揣着明白装糊涂!这种侥幸心理已经让“你”触犯刑法。12月7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在他人的介绍下,朱某与王某相识。同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为牟利,在明知王某所提供的未拆封、全新电缆是从他处骗得的,朱某依然前后5次以废铜的价格收购此类电缆,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经鉴定,涉案电缆价值高达428.75万元。2020年6月,朱某被家乡河南省新乡市公安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来历不明的物品,购买时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弄清楚来源是否合法,切莫贪图小便宜,惹来大麻烦。该案朱某明知不是“废铜”,却以身试法,最终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