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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法院审理的全省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安徽省2020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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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佘春玲  发布时间:2020-12-05 08:45:39 打印 字号: | |

刚刚

“正义的力量 法治江淮

——安徽省2020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十大法治事件颁奖典礼”

由天长法院审理的

全省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荣获“2020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安徽省2020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全省开展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安徽消保委)就假冒注册商标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由天长法院依法受理。这是安徽省消保委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本次公益诉讼的被告,用市场上购买的低档酒假冒高档酒,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


来看看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20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安徽消保委)诉董某、赵某等7人6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董某等7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09.4705万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共计3.6万元。

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间,董某从他人处购得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假冒洋河牌系列白酒、假冒古井贡酒,在天长市境内销售。其中,赵某将从董某处购得的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又销售给其他经销商或消费者,涉案金额达5.805万元。此外,董某还将假酒销售给戴某、杨某等人,涉案销售金额达14.304万元。2017年12月,董某、赵某分别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2019年9月,董某、赵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安徽消保委认为,二人隐瞒事实真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规定,二人应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42.912万元、17.415万元。

该批案件共有8起,原告安徽消保委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与该案相一致,目前已宣判7起,周某等被告共需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13.9万元。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