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12月2日是第九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为“知危险会避险 安全文明出行”。天长法院以案示警,助力交通安全!
开车上路切勿马虎 撞伤他人引发纠纷
2020年4月1日晚,被告陆某桃驾驶汽车,在该市某交叉口路与赵某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陆某英受伤。经交管大队认定,陆某桃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诊断陆某英多处骨折,赵某右腕舟状骨骨折、双膝半月板等处损伤,二人治疗共花费27289.42元,陆某桃垫付医疗费26919.92元。事后,陆某英、赵某将陆某桃及其汽车投保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诉至法院。因陆某桃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财保公司赔偿原告陆某英、赵某91015.5元,支付给被告陆某桃26919.92元。
法官提醒: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因此,机动车车主负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义务,广大车主尽量为车辆提供全面保障,以便在事故发生时有效降低损失,以防高额赔偿。
司机酒后无证驾驶 自行摔伤亦属犯罪
2018年8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摩托车,沿S205线行驶,因操作不当,发生自摔受伤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路人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经送检,张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属危险驾驶。张某醉酒驾驶摩托车造成自己受伤,可以说已经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惨痛代价,但绝不能因此冲抵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的严惩,要时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醉酒驾车酿事故 危险驾驶被判刑
2019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戴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该市新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门大桥路段时,与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民警赶赴现场,经送检,戴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戴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提醒:行车无小事,酒驾不可取。危险驾驶危害的不仅仅是驾驶人自己的生命安全,同时也威胁着其他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和市民安全,醉酒驾车,必受法律严惩!
公交车上拉扯司机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2019年6月19日,该市中南集团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吴某驾驶16路公交车从南京金牛湖站出发开往天长市区。因公交车经过站台未停车,被告人朱某与吴某发生口角纠纷并推拉吴某手臂。吴某立即停车并报警,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乘坐公共交通车辆行驶过程中,用手推、拉驾驶员右臂,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院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公交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驾驶员更是肩负着乘客、过往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望广大乘客切勿因一时冲动,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凡事三思而后行,遇事保持冷静,自觉遵守乘车规则。
小编提醒:年末雨雪天气多发,道路湿滑,广大司机要牢系安全带,谨慎开车,路口拐弯减速慢行,保持安全距离,严禁超速行驶,保持体力杜绝疲劳驾驶,拒绝醉驾酒驾安全出行。行人出行时,也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好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