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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信息称可赚“兼职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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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建萍  发布时间:2020-12-04 08:22:34 打印 字号: | |

    “日结,150元一天,做流水账……”明知账款是违法所得,戴某仍在朋友圈内发布此类兼职信息。11月30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206月间,戴某按照他人安排,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微信转账即可赚“兼职费”的广告信息,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接手业务”后,在江苏省扬州市几家宾馆内,通过面对面操作微信收款功能,用其绑定的银行卡提现、转账,从中挣“兼职费”。戴某明知这些款项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组织高某等人帮助收款、转账。同年7月,戴某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以其他方法多次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根据被告人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仅为上游犯罪提供了销赃和洗钱的途径,其本身也是妨碍司法、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也有不法分子专门收购一般人员的资金账号用来洗钱,因此,广大群众面对高额报酬的诱惑时,一定要保持理智,不要随意出借自己的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等,切莫因一时贪念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